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时间:2024-02-02 08:21:28 责任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责任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签订责任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责任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开发区人防办(民防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维护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实现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更好结合,现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平时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时使用及维护管理,经甲、乙双方签订如下责任书:____________

  1、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建”人防工程是人防工程体系的重要方面。甲方有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和纠正乙方违法违规的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人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乙方负责该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制订防火、防汛、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人防工程,建立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承担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经济等法律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该人防工程设计的平时用途进行使用。确因建设或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等,乙方在征得本工程建设单位和甲方同意后,将其方案和施工图报经合肥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结束后须经合肥市人防办和甲方验收。乙方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改造及改变使用用途等,一经发现,合肥市人防办和甲方将依法查处。

  4、乙方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和损坏。

  5、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渗漏水治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通风机械、排污泵、阀门、封堵框、套管等进行除锈、刷漆、加油等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损坏、失效的设备和部件,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6、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人授权,乙方出租平时使用权时,应当落实好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和日常维护费用。

  7、人防工程不得出售。

  8、乙方应自觉接受合肥市人防办和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须及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且乙方没有排除的`,合肥市人防办和甲方将依法查处。

  9、因战争、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按照政府规定需使用本工程,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省和合肥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11、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竣工备案壹份。

  12、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2

  甲方:__________区、开发区人防办(民防局)

  乙方:__________(使用维护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第_____号令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实现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更好结合,现就_____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平时用途:_____)平时使用及维护管理,经甲、乙双方签订如下责任书:

  1、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建”人防工程是人防工程体系的重要方面。甲方有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和纠正乙方违法违规的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人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乙方负责该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制订防火、防汛、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人防工程,建立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承担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经济等法律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该人防工程设计的平时用途进行使用。确因建设或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等,乙方在征得本工程建设单位和甲方同意后,将其方案和施工图报经_____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结束后须经_____市人防办和甲方验收。乙方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改造及改变使用用途等,一经发现,_____市人防办和甲方将依法查处。

  4、乙方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和损坏。

  5、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渗漏水治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通风机械、排污泵、阀门、封堵框、套管等进行除锈、刷漆、加油等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损坏、失效的设备和部件,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6、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人授权,乙方出租平时使用权时,应当落实好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和日常维护费用。

  7、人防工程不得出售。

  8、乙方应自觉接受_____市人防办和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须及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且乙方没有排除的,_____市人防办和甲方将依法查处。

  9、因战争、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按照政府规定需使用本工程,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省和_____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11、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竣工备案壹份。

  12、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

  甲方(公章):_____乙方(公章):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区、开发区人防办(民防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实现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更好结合,现就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平时用途:__________________)平时使用及维护管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责任书:

  1.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建”人防工程是人防工程体系的重要方面。甲方有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和纠正乙方违法违规的责任。乙方及受委托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人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战时或遇重大紧急情况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决定,无偿移交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3.乙方负责该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制订防火、防汛、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人防工程,建立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承担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经济等法律责任。

  4.乙方应按照该人防工程平时设计用途进行使用。

  5.人防工程不得出售。

  6.确因建设或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等,其方案和施工图须经甲方同意后,报合肥市人防办批准;改造装修结束后必须经合肥市人防办和甲方验收。乙方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改造及改变使用用途等,一经发现,合肥市人防办会同甲方将依法查处。

  7.为防止人防工程弃置、无人管理、失修和损坏,乙方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安全管理,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受托方要与当地人防部门另行签订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委托合同报甲方备案。若受托人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连带责任。若乙方申请公司注销,注销前须明确新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8.乙方委托的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相关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包括使用权出租合同),重新签订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合同。变更后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必须与甲方签订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

  9.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渗漏水治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通风机械、排污泵、阀门、封堵框、套管等进行除锈、刷漆、加油等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损坏、失效的设备和部件,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10.乙方和受委托人的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合肥市人防办和甲方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和受委托人的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单位应及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且乙方没有排除的,合肥市人防办和甲方将依法查处。

  11.因战争、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按照政府规定需要终止使用本工程,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省和合肥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13.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竣工备案壹份。

  14.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甲方(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公章):

  日期: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4

  第二条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九条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约请人防部门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并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十条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一条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二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三条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x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x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及原有局属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或区、县人防办办理手续,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文件;

  (二)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核。市或区、县人防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市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相关文章:

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02-13

中学维护安全稳定责任书03-03

管理责任书04-09

工程承包责任书05-29

项目管理责任书10-29

资产管理责任书07-27

食堂管理责任书08-07

宿舍管理责任书08-24

车辆管理责任书05-07